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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之預約│本約

出價達到底價,買賣契約成立了嗎?未履約時須負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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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之預約│本約

出價達到底價,買賣契約成立了嗎?未履約時須負賠償責任嗎?...🤔

民法第345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從上開規定來看,當買方出價達到賣方願意出售的價格,買賣契約應認已經成立✅;例如賣方出售IPHONE 手機一隻,買方同意已賣方願意出售價格買受,當然買賣契約成立✅。

📌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買方出價達到賣方委託仲介公司願意出售的價格,買賣契約依上開規定雖應認為已經成立;但因不動產交易價值通常高昂,所有權移轉更涉及到諸多事項的約定,👉例如:付款時程、稅費分擔、違約罰則及交屋時間等,所以,在不動產交易中,縱然買方以斡旋金契約出價達到賣方底價,🧑‍⚖️部份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在尚未將其他不動產交易事項約定清楚前,買賣契約尚未成立,而僅是成立不動產買賣的預約🔖。

📌因此,不動產交易中,斡旋金契約對於不動產買賣交易的如付款時程、稅費分擔、違約罰則及交屋時間等重要事項,有大致上的約定或記載,則在買方出價達到賣方底價,應可認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但並非因此買方即可任意出價,嗣後再拒絕簽訂買賣契約書❌;因為如果買方出價達到賣方委託仲介公司願意出售的價格,縱然不動產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但也已經成立不動產買賣之預約,雙方均有依預約簽訂本約的義務,換言之,買賣雙方均須依預約所成立的內容去履行,👉如未依預約或斡旋金契約書履行,則未履行之一方仍須依斡旋金契約上記載的違約罰則負違約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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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經營20年的小型事務所,律師分享生活中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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